为了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帮助残疾人恢复、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全面、充分地参与、融入社会生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原卫生部共同起草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及地方调研,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计生委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审查工作中,我们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强化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合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征求意见稿重在重申这些领域的残疾预防工作,强调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考虑致残因素、减少残疾发生。二是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康复服务能力,落实政府保障责任。三是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对已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项,征求意见稿只作衔接性规定,不改变部门原有职责,避免交叉、冲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残疾预防。
一是规定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残疾预防工作“覆盖全人群和生命全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实施预防工作计划、普及预防知识、收集信息、监测干预等职责。(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是发挥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在残疾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卫生部门在开展疾病防控、母婴保健等工作时应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进行残疾预防;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发生。(第十二条)
三是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制度和残疾监测制度。针对目前残疾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分别掌握,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开展残疾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并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等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第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残疾预防一章还规定了针对新生儿和未成年人的残疾信息报告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教育、公民自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等内容。
(二)关于残疾人康复。
一是规定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政府职责。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康复机构等职责。(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二是明确康复机构的管理制度。针对实践中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的康复工作由各自主管部门监管,其他康复机构无人监管、情况不明的状况,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康复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要求,并在重申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要按照各自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执业、接受监管外,规定了统一的备案制度,要求所有的康复机构向当地残联备案。(第二十条)
三是明确康复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对康复工作人员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与现行的资格管理制度作了衔接:从事医疗、教育康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护士、教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假肢矫形器制作、助听器验配等康复服务职业依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管理。(第二十二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康复服务一章还规定了社区康复等内容。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一是医疗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按照规定对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二十五条)
二是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0-6岁视力、听力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对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同时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是资金保障、物资支持等。征求意见稿规定,彩票公益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四是人才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教育部鼓励支持高校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jyfkf@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点击查看附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