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公报>>为民实事>>正文
残疾人司法鉴定援助
2017-11-16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2〕216号)。

二、援助对象

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三、援助标准

免交相关司法鉴定费用。

四、援助范围

(一)法医临床;

(二)法医病理;

(三)法医精神病;

(四)法医物证;

(五)文书鉴定;

(六)道路交通事故类鉴定;

(七)其他经过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由当事人向住所地或者就业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同时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残疾人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减免或缓交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4、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第二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司法鉴定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收到司法鉴定机构上报的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司法鉴定援助的书面决定。

第四步,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援助决定后,与司法鉴定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实施司法鉴定援助工作。

关闭窗口